[网友爆料] 我到底是不是法盲?
(附:东宝交警大队《不予受理告知书》)
大家好,我发此文仅为案例探讨、普法交流,不博同情、不炒作,只想让懂法网友评理:这份交警文书到底合不合法?
先附上法条原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处理的,交管部门才适用本条审查、不予受理。
我的真实事发经过 2025年3月19日 23:40我驾车行经乡村唯一通行道路,被一辆重型货车完全占道违停堵死路面。 我多次鸣笛、灯光提示均无反应,无法通行,只能下车寻找司机挪车。夜间路边沟渠被杂草全覆盖,肉眼完全看不见,我不幸失足跌落沟内,当场摔成右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十级伤残。
重点关键:我受伤第一时间当场报警,货车司机也同时报警。我全程未撤离现场、原地等待交警出警一个多小时。最终只有派出所到场,交警全程未到现场勘查。 我直至次日凌晨2点才送医救治。3月20日上午9点,交警才到病房简单问话。
争议核心(全文重点) 事后东宝交警大队依据 第十八条(事后撤场补报警条款)给我出具了 《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不属于交警管辖。 2026年7月29日、30日,我专程两次前往东宝交警事故中队,当面咨询办案领导与民警: 第十八条明明只适用于:没报警、撤场后、事后补报警的情况。我是:当场受伤、当场双报警、现场未撤离,完全不符合第十八条! 但大队给出的解释是:“我们认定你这个不是交通事故,所以不管前置条件,直接可以用第十八条不予受理。
我的疑惑(真心求大家普法讨论) 法条白纸黑字写死前置条件,现场报警 ≠ 事后补报警现场未撤离 ≠ 撤除现场 请问广大网友:把【当场报警、现场保留的警情】强行套用【事后撤场报警的法条】,到底合法合规吗?
民事案件马上开庭,我尊重司法判决。但我想让大家客观评理:到底是我理解错了法律,还是文书确实适用法条错误? 欢迎懂法人士、理性网友客观讨论、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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