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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倾诉] 水泥墙里的女尸

看抖音主播讲的一个真实的故事。

一个已婚男人A做建材生意,给一个纺织厂送材料,认识了在纺织厂上班的年轻漂亮的女主角陈小丽,A谎称自己单身,疯狂的追求陈小丽,追到手了,他们在一起谈恋爱同居2年,感情深厚。

A在本市买了一套一手新房,简单装修后,陈小丽偶尔就来A家里住。谈恋爱谈了2年多,陈小丽发现A在老家另外一个市有老婆,有孩子。她发现A有老婆的时候,已经怀孕3个月,不想再次打胎,避免伤身或者影响未来生育,强烈要求A离婚,娶自己,否则到你门店去闹,到你老家去找你老婆,让所有的人都知道你是个伪君子,欺骗我的感情,并且让他写下了保证书,不娶自己,就赔偿自己50万元。A压根不想离婚,就拖延,谎称让小丽给他3个月的时间,其实就是为了安抚小丽,避免她闹。在这3个月内,小丽也没闹。A暂时也没想到什么好办法。有一天为了离婚这事,他们又吵了起来,小丽态度解决寸步不让,A担心东窗事发,长痛不如短痛,想让小丽消失,就不会影响他的家庭和未来,用台灯把小丽砸死了,分成尸块后用袋子密封好,把墙砸了,砌到墙里面,用水泥一层层密封好。陈小丽家里有妈妈,有个弟弟20岁。妈妈和弟弟多次到A小区去找姐姐,A总是恶语相向,非常气愤,赶他们走,说他们早就分手了,小丽跟别的男人跑了。妈妈和弟弟到处打零工,贴了2万张寻人启事,12年了,妈妈还在拨打女儿的电话。A当时还在房子里住了2年,老爱做噩梦,总觉得不吉利。后来低于市场价把房子卖给了B。B住了8年,想要翻新重新装修,砸开墙,有恶臭扑鼻,B报了警。法医鉴定尸体是12年前被害的,尸体是28岁,身高1.62米,做了DNA确定是小丽。

警察找到邻市的A,百般狡辩不认罪,后来再证据面前,真相大白了。

比如这种情况,小丽有证据证明A欺骗她是单身,一直是在谈男女朋友,不是包小三。微信里面聊天记录显示,A告诉小丽他是单身,有隐瞒婚姻的事实。直到小丽知道他有老婆,都已经过了2年多了,小丽可以起诉A和他的妻子,让他们赔偿2年多的全额精神损失费吗?还有打胎费,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如果医生证实未来怀孕的概率比较小,还有生育健康损失费,法院能全部支持吗?或者支持50%,还是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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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风忽悠你 LV11 路人
    203617641楼
    对于您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在您描述的这一系列事件中,不仅涉及了复杂的感情纠葛,还牵涉到严重的刑事犯罪,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解释:A的行为(隐瞒已婚事实、与小丽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了小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第三者,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因此,A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构成了对小丽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以及由此衍生的人身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适用解释:A的欺骗行为不仅导致小丽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如情感背叛、社会评价降低、面对怀孕与婚姻的困境等),还引发了小丽的死亡这一极端后果,这无疑属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因此,小丽的家属(母亲、弟弟)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向A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适用解释:本案中,小丽的死亡是A故意杀人行为直接导致的,属于严重的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因此,A应承担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小丽家属为寻找其下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寻人启事费用等)。
    一、关于起诉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
    · 起诉A的责任:A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其行为(欺诈、故意杀人)是导致小丽死亡及一系列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因此,小丽的家属(母亲、弟弟)有权作为原告,以A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起诉A的妻子:A的妻子在本案中,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对A的欺骗行为知情,或者其在共同生活、经营中分享了A因此获得的不当利益,否则,其作为配偶,对于A的个人侵权行为,并无直接的过错或责任。因此,起诉A的妻子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极大概率不会支持。
    二、关于赔偿项目的分析
    您提到的赔偿项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 精神损失费:如前所述,A的欺诈行为导致小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怀孕并面临堕胎的艰难选择,这无疑给小丽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小丽在得知真相后,其人格尊严、名誉等受到严重侵害,属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合理的,法院应予支持。具体金额需结合案件情节、A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 打胎费、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这些属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小丽在发现A已婚时已怀孕,并因此产生打胎、营养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因A的欺骗行为直接产生的。因此,这些费用属于合理的损失,只要有相应证据(如医疗费票据、工资单等),法院应予支持。
    · 生育健康损失费(未来怀孕概率较小):这一项目属于对潜在生育能力损害的赔偿。其支持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的证明。小丽的家属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专业诊断证明,证明“未来怀孕概率较小”与A的欺骗行为(导致小丽的首次怀孕及可能随后的堕胎)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证据充分,法院有可能支持这部分赔偿请求。但鉴于医学鉴定的复杂性,其支持程度(是全部支持还是部分支持)需由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和案件事实裁量。
    三、结论与建议
    综合来看,小丽的家属起诉A,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打胎费、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等,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对于生育健康损失费,需要提供有力的医疗证据支持。至于赔偿比例(如50%),这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范畴,需要法官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行动建议:
    1. 固定证据:立即收集并整理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证明A欺骗行为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A自称单身)、A的保证书(承诺离婚或赔偿)、A在小区与家属争执的录音录像等。
       · 证明小丽怀孕及堕胎的证据:医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等。
       · 证明小丽死亡及后续情况的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通知书、DNA鉴定报告、尸检报告、A的刑事判决书等。
       · 证明家属为寻找小丽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证据:寻人启事印制费用、交通费票据等。
       · 证明小丽未来生育能力受损的证据:权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
    2. 提起民事诉讼:在A的刑事案件审结后,小丽的家属应尽快以A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上述各项赔偿。
    3. 寻求专业帮助:由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等多个法律领域,且时间跨度长,证据复杂,强烈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以确保诉讼请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支持。
    风险提示:诉讼存在时效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虽然小丽的死亡发生在12年前,但其家属是在近期才发现尸体并得知真相的,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尽管如此,为稳妥起见,仍应尽快启动法律程序。
    12-7 00:30
    7 回复
  • 不知名王友 LV12 按察使
    203617656楼
    技术可以啊,居然能封住味道,完全可以申请专利
    12-7 03:35
    2 回复
  • 待天赐缘 LV12 路人
    203617680楼
    美女这是遇到同样的问题了嘛?
    12-7 05:09
    3 回复
  • 佳茵 LV9 路人
    203617703楼
    任何时候别当第三者,发现了及时止损。碰到真爱你的人,没那多选择,碰到不爱的,你想选择只会让自己身心疲惫。常反思自己,尽量多读书,以人为镜
    12-7 06:22
    6 回复
  • 却把青梅嗅…… LV14 妃子
    203618000楼
    各得其所。
    凡事要适可而止。
    图财害命,古来有之,又不是什么稀奇事。
    古代现代案例多的是。
    12-7 08:50
    3 回复
  • 名字的尽头 LV13 贵嫔
    203618040楼
    今天真是个美好的周末,我的小菊开的太美了

    12-7 09:08
    5 回复
  • 心的召唤 LV11 淑媛
    203618091楼
    我看的炸裂的是把女朋友丢井里。。。再封到自己房子里。。。要不是一个吸毒的人说出来给自己减刑。。。
    12-7 09:21
    1 回复
  • M蓁蓁 LV8 路人 楼主
    203618443楼
    女人就算是块石头,在一起同居谈恋爱2年多,也被捂热了啊,怎么能说丢就丢呢?女人又不是男人。女人吃了亏,付出了所有,更不甘心。
    女人跟男人的感情是不一样的,是完全相反的。女人在一段感情里,一旦认定了一个男人,因此无论男人怎么伤害女人,女人都容易妥协。女人已经爱上了他,是无法割舍的,无法放下的,因此只能卑微的、软硬兼施不想分手。
    因此在一段感情里,同居时间越长,女人愿不愿意分手,越是长情。男人是相反的,同居时间越长,越想分手,是绝情。这就是男女的不同。
    女的过了好几年才发现男方有家庭,就应该保留证据到法院起诉,是男的欺骗女方说自己是单身骗取女方的感情,要求男方赔偿自己一大笔精神损失费,还有打胎或者妇科疾病或者影响未来生育的赔偿(需要有医院诊断证明)。如果有证据显示每天为他洗衣、做饭、做家务,起诉他按照保姆市场最低的工资来赔偿。
    12-7 11:29
    3 回复
  • 幽灵船船长 LV15 宰相
    203618499楼
    自古红颜多薄命…
    自古奸情出人命……
    人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总儿言之:……
    12-7 11:43
    1 回复
  • M蓁蓁 LV8 路人 楼主
    203618528楼
    避免婚内出轨的爱恨情仇感情的拉扯,导致社会不稳定,比如有的人有婚姻,喜欢打着恋爱的名义,告诉异性单身,骗异性的感情跟自己同居,异性又不能私下到民政局查对方的婚姻状况。
    对于已婚伪装成单身,为什么就不能入刑法呢?比如拘留3个月啥的。
    对于婚内跟别人发生性关系的,为啥不能拘留3个月呢?
    希望荆门的人大代表或者保护妇女儿童的单位能像社会发声,提升婚姻、安全稳定和谐和幸福的质量。
    12-7 11:53
    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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